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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case
朗禾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总包的某小区1#、2#、3#、4#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申请人。合同约定劳务费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完成工程量80%劳务费,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建设单位拨付至90%的工程款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到90%的劳务费;在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结算完成后拨付至95%劳务费,留5%作为保修金,根据建设单位返还比例同时返还。签证、变更等费用在结算时一次计算,中间付款不计算。以上劳务费拨付给申请人的最终时间均在建设单位拨付被申请人工程款到账后七日内。合同还约定:双方的每一笔支付款项或经济往来,全部以双方财务(或双方书面委托的个人)银行转账、网银转账记录为准,双方工地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人签发的收据、借据、欠条、赊欠等,均属个人行为,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需携带全部人工费农民工签字或捺手印的发放证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工程停工。被申请人项目经理刘某与申请人项目经理何某于2016年1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涉案项目因施工单位(被申请人)原因于2015年9月21日停工,现施工单位要求劳务单位(申请人)复工。《补充协议》进一步确认了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责任范围,并约定施工开始七日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工程量年底割算,割算完毕再谈年底付款比例。在停工两个月期间给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由项目经理赔偿,且款项在年底结算时一并全额支付给申请人。

2017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其中确认:申请人实际完成总产值25400000.00元(因项目经理未参与核对,所以涉及项目部支付或代为施工的暂未计算)。对于劳务费数额,双方一致认可申请人劳务分包范围内对应的劳务费为29223216.40元,一致同意扣除被申请人代为施工部分项目劳务费3815881.71元,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他扣除项目及代为支付项未达成一致。关于劳务费和保证金的支付,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取得劳务费22384000.00元,从建设单位处取得劳务费800000.00元。申请人项目经理通过银行转账给被申请人及其指定账户保证金800000.00元,被申请人代表出具了700000.00元的收条,被申请人公司出具了200000.00元的收据。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将396600.00元退还至申请人项目经理银行账户,并注明用途为退保证金。

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6月交付业主使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直至2017年1月12日才向申请人出具结算报告,且至今未付清劳务费,据此,提出以下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223600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损失400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劳务费的数额。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22160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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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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