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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case
朗禾律师事务所

工程进度款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仲裁案

2014年1月13日,双方当事人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的综合车间厂房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案涉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工程进度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等签订了若干补充协议。

2016年11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工程进度款至4800万元。2017年3月27日,双方当事人签署《会议纪要》,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且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同日,双方当事人另签订了《补充协议四》,再次明确按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7年4月26日前应支付工程款至4800万元。

2018年4月9日,双方当事人、案涉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确认了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可交付使用。

经申请人计算,至其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尚拖欠工程进度款1000余万元。申请人的主要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1000余万元,并请求就该工程进度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工程已在2018年4月9日通过五方竣工验收,案涉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结算,申请人无权再要求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且案涉工程存在众多甩项、未施工及被申请人自行分包部分,在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的情况下,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工程进度款将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争议焦点】

1.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可进行竣工结算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还有权主张工程进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不论是工程进度款还是最终结算款,其支付条件、时间等均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法律并未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即丧失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承包人在工程进行结算前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与后续进一步要求工程结算,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矛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索赔或变更签证,相关工程价款通常在最后的结算过程中核定,这导致建设工程的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如果进入到仲裁阶段,有争议的工程价款往往还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这进一步延长了结算周期。目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前述各种因素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更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劳动者权益造成了威胁。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退而求其次,在工程竣工结算前要求发包人支付已经明确的工程进度款,属于合理的仲裁策略且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相应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仲裁庭对于工程进度款请求的支持,使得申请人无需通过复杂的结算程序即可获得部分工程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利于建筑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可能导致工程款超付的问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按时间节点支付、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支付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等。实践中,往往按前两种方式支付进度款,并且进度款需要有相对应的工程量,其数额经过监理单位以及发包人的审核后案比例支付。因此,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不会导致最终结算款超付,若发包人对承包人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进度有异议,其应当进行举证或提起鉴定申请。但是就本案而言,申请人主张的并非一般的工程进度款,被申请人系在确认申请人已经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且质量合格的情形下签署的《补充协议四》,明确了工程进度款的数额及支付期限。这与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确定的工程进度款有所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工程进度款若有错漏,可以在下一期进度款中扣回,但是在工程已经完工,甚至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发包人是在知悉承包人所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对工程进度款进行的确认,由于后续工程已经停止施工,此时发包人主张其支付进度款将会超付工程款,明显依据不足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申请人能否就工程进度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能否在工程尚未竣工结算的情形下,单独就某一笔工程进度款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呢?该案仲裁庭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应当在债权明确的基础上还要具备其他行使条件。申请人所主张的系进度款,在此基础上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工程是否已竣工以及是否已经竣工结算等情形判断,由于本案所涉工程还未进行竣工结算,所以,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款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尚不具备条件,仲裁庭没有予以支持。该结论并未全面否定被申请人作为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由于还未进行竣工结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还不具备行使条件,因此,申请人在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后仍有机会提起相应的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余万元。

2.驳回申请人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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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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