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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禾律师事务所

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在司法实践中有无证明效力

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各种新的证据类型逐渐被法律纳入有效证据的范畴,越来越多的取证方式也随之出现在司法实践中,那么,在实践中,把录音笔、手机等录音设备放在隐秘的地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如何呢?能否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源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可知: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在这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私自录音是可以具有证据效力的。但有效的录音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本质要求。一、该录音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在他人的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通过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德。二、录音必须无疑点,具备真实性。真实性存疑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三、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录音证据通常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能成为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只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录音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是会采信的。即使被合议庭依法排除,也不会写进判决书作为依据,但它还是会对办案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影响的,所以,对私自录音应持的态度是,如果有适当的条件和机会鼓励录音,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有利而无害。

那么,如何合法的获取有效的录音证据呢?首先,从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来看,录音应尽早,越早,取证对象越无防备,越不会歪曲事实,如果经过几次交涉再录音,其往往会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陈述,有失客观;地点尽量选在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这样录音效果会较好。其次,从器材的选择来看,应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时间长、音质好的设备,做好硬件方面的准备工作。再次,从取证前的准备来看,应提前拟好要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包括事先考虑好要提问的问题和对方可能有的态度以及如何诱导对方表态。部分取证者通过录音获取了证据,但最后还是使用不了,原因就在于被录音人的主体信息、受害人的主体信息不全,甚至根本没有,通过录音根本确定不了是谁在和受害者沟通。最后,从谈话方式来看,应该语气自然,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是在录音。

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只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即有效,部分录音不能被采信,是因为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或录音内容不完整,不能确定相关主体,最终导致该证据不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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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郎禾律师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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