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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回家哺乳遇车祸,为何被认定为工伤?

南京周女士在上班时间开车回家哺乳的路上,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周女士无责。随后,周女士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认可这一决定,将人社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司没有与周女士沟通哺乳时间,因此其可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哺乳时间,且人社局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司请求。

该案经报道后引发网友关注,有人不知道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哺乳期妇女的哺乳时间,提出周女士有翘班嫌疑;有人则对工伤如何认定产生疑问。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哺乳期妇女的哺乳时间?工伤认定的关键是什么?一起来看。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的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以灵活安排,是对女职工权利的进一步保护,同时也并未将哺乳时间排除在劳动时间外。因此,周女士在上班途中回家哺乳并非翘班而是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同时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

在该类案件中,依据显然为认定工伤情形的第五种和第六种情况。根据报道,在周女士的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由于周女士未与公司沟通哺乳时间,因而认为周女士外出不属于上班时间外出的范畴,这一观点显然不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文已明确。

事实上,哺乳时间外出遭遇事故认定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裁判文书网也有一些其他案例,根据2019年辽宁本溪的一则判决书(案号(2019)辽05行终1号),王某在上班时间回家哺乳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在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被上诉人哺乳时间能否认定为工作时间,二是回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由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是被上诉人在哺乳往返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书显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必要条件。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判断,不能予以机械性认定。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要求职工所受伤害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标准的“工作原因”除法定外,还有一些非法定的原因,包括在职工工作过程中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因女职工本身存在特殊生理原因,哺乳也是其合理及必须的生理、生活需要之一。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女职工在上班时间回家哺乳,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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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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