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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禾律师事务所

因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音频,判赔6.5万元

今年6月29日,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披露,因认为视频弹幕网站某某网站的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某某站的运营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某某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某某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享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网站用户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影视>影视剪辑”栏目中,并将标题编辑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帮助侵权。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音频应能被明显感知。显然,被告应当能知晓涉案音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综上,被告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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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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